今天,同性婚姻的逻辑论证似乎几乎不可避免。在过去三十年的过程中,美国各州的法律实际上将婚姻简化为一个在双方同意的成年之间的终极性契约。但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提醒我们:“一页历史的价值胜过一卷逻辑”,西方历史几乎没有支持将婚姻的法律范畴扩展到包括同性结合的证据。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西方法律传统将婚姻定义为异性恋的, 一夫一妻的结合,旨在为孩子的繁衍和抚养提供保障,促进夫妻的相互支持和陪伴,并保护双方免受性罪和不稳定的共同保护。当然,西方法律传统经历了根本的变革和公平的调整,但并未将婚姻的法律范畴扩展到包括同性结合。历史当然不足以作为维持传统婚姻法律的理由。但历史必须是任何对维护传统婚姻认真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婚姻的起源、性质和目的的持久传统论证,必须成为任何关于合法化同性婚姻的严肃辩论的出发点。在本章中,我加入了该书对同性结合法律地位的坦诚对话,快速回顾了一些影响我们西方法律对传统婚姻理解的主要文本,并对这些文本中关于婚姻的起源、性质和目的的一些持久教义进行了简要提炼。
Witte, Jr., John (Mon,) 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