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文章致力于确定上诉法院在乌克兰民事诉讼过程中检查初审法院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权力应用的具体性及改进方法。指出《乌克兰民事诉讼法》第374条规定的权力用于履行上诉法院的主要任务——检查初审法院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纠正作出这些司法行为时所犯的司法错误。有理由表明,在审查初审法院的决定时,上诉法院有权根据《乌克兰民事诉讼法》第374条的任何规定行使权力,前提是有法律依据。同时,《乌克兰民事诉讼法》第374条第6款和第7款规定的权力仅限于审查法院决定,而其他权力则更为通用,可以由上诉法院在审查初审法院的决定时使用。强调上诉法院有潜在可能性使用《乌克兰民事诉讼法》第37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权力,同时指出这种应用的实践不切实际。结论是,最高法院在对“妨碍案件进一步审理的裁决”这一术语的理解上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具体取决于需要确定的情形。当前,在行使《乌克兰民事诉讼法》第374条第6款规定的上诉法院权力时,最高法院保持的立场是,即使仅妨碍程序性问题的解决(例如,临时措施问题),该决定仍被视为妨碍案件的进一步审理,而不会同时妨碍整个案件的审理。提出了一项建议,以改善上诉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权力的法律规范,旨在使乌克兰民事诉讼法与《乌克兰经济程序法、乌克兰民事诉讼法、乌克兰行政程序法关于改善审查法院案件程序的修正案》2020年1月15日第460-IX号法律的规定相协调。
I. A. Bitov (Sat,) studied this ques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