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分析了新葡萄牙合作社法典中合作社股份资本制度的最相关趋势线。为了确保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为其提供在市场上有效运作的适当机制,新法典引入了投资成员,减少了最低股本金额,明确了合作者对股本贡献的法律制度,并扩大了关于行使偿还权的法定限制列表。在合作社股份资本制度的现代化过程中,立法者并未放弃对合作社身份的保护,继续承认股本的可变性。
德奥琳达·梅拉(Mon,)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