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刑法中主观归责原则的违反及其适用。尽管在理论上对过错及犯罪的主观要素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建立了一系列立法(刑法和刑事诉讼)的保障措施,以排除那些仅表现出特征的客观(可能还有主观)要素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客观归责的范围——甚至其形式——正在扩大。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所谓的软形式客观归责,即法律执行者在没有提供理由或证据的情况下得出某人有罪和应受谴责的结论。与此同时,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的条款越来越多地规定了客观归责,因为似乎没有其他责任基础可行。作者引用并分析了来自刑法典的例子(尤其是诸如失去一般工作能力或不可逆面部毁容等元素,这些元素在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罪中要求专业知识的确定)和案件材料(特别是针对集体犯罪的起诉,尤其是根据刑法第210条的犯罪)。本文得出结论认为,这种情况与无罪推定原则不兼容,侵犯了刑法原则,因此是不可接受的。
N. A. Lopashenko(周四)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