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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末以来,虚构曾主要与艺术相关,逐渐成为包括法律和哲学在内的广泛研究领域和学科中备受争议的话题。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不同学科开始对虚构及其各种用法进行主题化,这个术语的不同定义之间容易混淆,导致比较方法的困难。为了能够比较本特刊关注的学科中的“虚构”,本文从文学研究的角度讨论了虚构。目的是展开文学文本为何被视为虚构的意义,并通过这样做,阐明文学领域中虚构的特性。为了促进比较,一些在德国学术界已建立的基本区分需要先解释。虚构性作为文本的潜在属性和虚构性作为虚构内部对象的潜在属性之间的区分在英语国家的虚构讨论中较少见,但在德国讨论中已成为一个核心区分。通过区分这两个层面的虚构,也清楚地表明了现实并不一定作为虚构的对立面发挥作用——这一假设在日常用语中仍常见,尤其是在“虚构”一词的使用中。此外,本文将表明,文学虚构不一定需要包含虚构的人物、行动和事件,因为关键在于虚构作者要求读者所需的特定交流立场。因此,简单将虚构定义为涉及虚构人物、行动或事件的文本或其他媒体并不准确,这与当代文学研究中占主导地位的实用方法是相悖的。从实用方法的角度来看,什么构成虚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仅仅通过关注文本或语义特性来回答。将通过评估四个最突出的合理虚构理论来证明内容层面无法确定虚构。在简要讨论这些主要理论的利弊后,我将重点说明为何本文偏向约翰·R·希尔的虚构观点,强调假装方面作为虚构创作在交流中的特性。引言总结了来自假装策略的两项核心许可,分别是作者为其虚构故事选择任何表现模式的许可(交流自由)及描绘任何主题和内容的许可(本体自由)。由于其澄清目的,本文并未提出对虚构的新理解或甚至方法。相反,它为来自各个学科的读者提供了对文学虚构核心思想的概述,尽管本期特别关注法律。文章被故意写成对文学研究或文学理论中虚构和虚构性主要方法的简明介绍,重点是与英语国家的学术讨论进行比较。这旨在为构成本特刊主要内容的更详细的跨学科和国际话语及讨论铺平道路。
Nursan Celik (2024) 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