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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从伊斯兰的角度分析对基金机构(创始人和受托人)支付工资的禁止,特别是在公正原则上。本研究属于定性描述研究(非统计),采用文献研究法(文献回顾),结合法理规范和概念性方法。研究结果表明,从伊斯兰角度看,对基金机构的薪酬或工资的禁止,尤其是对基金的受托人和监督者,可以认为是一种不公正的表现,因为管理人员(在某些限制下)有权获得薪水,而受托人和监督者则不被允许接受。因此,当基金的管理人员及相关方,包括受托人和监督者,按照双方共同商定的合同、协议或条款工作时,必须公平透明地支付绩效工资,符合双方的协议和意愿。
Kautsar等(Sat,)研究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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