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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乌克兰的新立法通过建立检察官自我管理机构,对检察院的职能进行了重大改变。这一实施源于检察院宪法地位的变化,以及在最小化外部政治和内部系统影响其工作的同时,增强检察官独立性的必要性。这种改革与作为对检察院认知方式现代化的结果而形成的泛欧洲趋势相一致。司法独立性和司法管理的有效性依赖于检察院等机构的独立活动。这就要求形成和发展政治中立原则,该原则应成为法治国家检察院组织和活动的基础。对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的导向使我们可以假设乌克兰检察官自我管理模型的进步性。该假设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进行检验。我们选择波罗的海国家作为比较对象,因为它们与乌克兰有着共同的苏联历史;然而,它们在发展上选择欧洲道路的速度要快得多。本文提供了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及乌克兰检察官自我管理模型的概述,勾勒出其机构的结构和职能。基于对乌克兰的比较分析,研究人员确定了加强检察官自我管理机构的主要方向。方法:在进行科学研究时,作者采用了几种特殊的法律方法,使他们能够实现对事实数据的收集和概括,并在适当的层面上对所选研究对象进行多层次比较。研究特别依赖于形式法律、逻辑法律、历史法律和比较法律等科学学习方法。结果和结论:已得出结论,检察官自我管理的引入是增强检察官独立性这一有效司法组成部分的必要步骤。这使得可以最小化外部政治和内部系统对检察院人事过程的影响,有助于确保其政治中立性,同时解决检察官的财务、物资、技术和其他保障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乌克兰的检察官自我管理模型相当进步,尽管也并非没有缺点。特别是,不同主体之间人事权力的分散使检察官在职业晋升方面容易受到影响,具体体现在职能划分的清晰性上。这强调了进一步发展检察官自我管理、增强其制度能力的必要性。
Oksana Khotynska-Nor(星期五)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