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所谓的克莱顿案例规则(Devaynes v Noble, Baring v Noble (1816) 1 Mer 572; 35 ER 767),当受托人将两个独立信托的资金混合,或无辜的自愿者将信托资金与自己的资金混合在一个活跃的(运行中的)银行账户中,从账户中的取款被假定与支付的顺序相同(即,先进先出)。这一规则在司法和学术上均受到批评,并且存在一些例外。本文对该规则进行批判性分析,并询问其在追索权索赔中的适用性仍然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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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帕沃斯基(周一)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