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 摘要 随着UmRUG的实施,联邦立法者限制了参与分立的法律实体的共同债务人责任。在过度实施流动性指令的情况下,未被分立分配负债的法律实体仅对其从分立中获得的净资产负责,责任额度仅限于该金额(§ 133 Abs. 3 Satz 2 UmwG)。但是,缺乏规定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果主要债务人破产,且共同债务人的责任金额不足以满足所有债权人,那么哪些债权人应优先得到满足就成了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建议限制破产主要债务人的债权人对其共同债务人的访问权,并将该权利移交给主要债务人的破产管理员。相对而言,资产偿付能力良好的主要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保留其访问权。
Aurélie Stern(Sun)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