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詹金斯报告于1962年6月发布,是《公司法委员会报告》的通用名称,该委员会由14名成员组成,显然其中仅有两名会计师,1959年底由英国贸易委员会主席任命。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和报告1948年公司法的条款及其执行情况,以及英国议会的某些其他法案;并“考虑在现代条件和实践(包括收购要约的做法)的背景下,董事的职责和股东的权益应为何;并总体上建议法律中应进行哪些变更。”在一开始,就给人以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方法限制的印象。其首要关注的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公众对董事与股东之间相互关系的关注则不如间接地得到委员会的重视。委员会的报告为英国企业实践与美国企业实践的比较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来源。”},{
E. L. Kohler (Mon,) studied this ques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