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指出,1962年收入法案导致的新投资税收抵免在会计上引发了一些深刻的思考,这些思考涉及因企业的一些财务或会计操作而产生的税收抵免的会计性质。此外,投资税收抵免的会计处理与所谓的“递延所得税”之间似乎存在直接关系。尽管许多会计师对将“递延所得税”显示为负债还是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进行辩论,但在笔者看来,这里唯一可接受的处理方法是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整合在一起,结果是将“递延所得税”显示为对资产的抵消。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计量所涉及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受到投资税收抵免的资产,还是其折旧方法导致“递延所得税”的资产。美国会计协会指出,资产的价值是其服务潜力的货币等价物。从概念上讲,这是一切未来市场价格的服务流之和,按概率和利息因素折现到其现值。
罗纳德·M·霍维茨(Ronald M. Horwitz)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