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和司法机关对于具有司法管辖权的行政委员会的性质和功能存在分歧,或者称之为准司法委员会,有些人将其视为司法委员会、行政委员会或具有司法管辖权的行政委员会。此外,还存在确定这些委员会所作决定的法律性质的问题,这些决定是否被视为司法裁决或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决定。法律和司法通过定义这些委员会的性质和功能解决了这种争论。本研究采用分析法律的方法,审视所有法律意见和司法裁决,以达到主流趋势,并对埃及和伊拉克的宪法体系进行比较,同时将黎巴嫩宪法体系视为推论而非深入比较。研究主题的性质要求将其分为两个要求,第一个要求探讨法学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的立场,第二个要求探讨行政和宪法司法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的立场,随后审视本研究得出的最重要结果和建议。
Tama 等(Sun)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