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理论、规范和比较框架分析了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特别参考了受害方和刑事犯罪受害者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研究开始于传统理解,即刑事诉讼主体是某些诉讼职能的持有者——裁决、起诉和辩护——并将其分为主要和次要主体。在此框架内,受害方被定义为次要诉讼主体,但其诉讼地位复杂,因为他们可能同时执行多种职能(例如,作证、启动起诉或提出财产请求)。特别关注国内立法和国际文书中受害方和刑事犯罪受害者概念的区分,特别是2012/29/EU指令和1985年联合国关于犯罪和权力滥用受害者基本原则的宣言。分析表明,受害者的概念包含更广泛的权利,包括诉讼外保护、支持和援助,因此超越了受害方的传统诉讼框架。论文得出的结论是,使国内立法与国际标准协调需要对受害者作为独立诉讼主体进行规范性认可,或扩展现有受害方的概念,同时保持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并确保在正式范围内外有效保护受害者。
Marija Milojević(周三)研究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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