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令和判例对公职人员的纪律处分有详细的法律依据、理由、程序和量刑规定,同时考虑到行政程序法的精神,认为在纪律程序中有必要保障被处分者通过律师行使辩护权。因此,纪律权行使者不能仅因为没有规定允许代理人参与纪律委员会的审议而拒绝被处分者所委任的律师的参与。如果纪律权行使者或其所属员工阻止律师出席纪律委员会的审议,则纪律委员会的审议及决定的程序正当性将丧失,该处分将被视为违法,原则上应予以撤销。然而,对于非公职人员,纪律处分的依据未明确说明,且对纪律程序也未进行适当规制,判例也未规定纪律程序。如果雇主未遵循该程序进行处分,则无法因此而使处分无效,实际上放弃了对纪律程序的法律规制,全面认可了雇主的纪律权。在本文中,批评了这种立法和判例的态度,指出在考虑程序正义和劳工条件对等决策的要求时,当前的纪律制度不仅需要立法改进,另外,如果在工作规则或集体协议中给出了被处分者在纪律委员会中出席陈述意见或提供解释的机会,那么这也实质上保障了被处分者的辩护权,因此应原则上认可被处分者在纪律委员会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Junhyeok Mun(星期二)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