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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概念在某些方面存在争议,需要深入分析定义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深层问题。本文通过对自由市场自由主义者和研究腐败作为国家/社会关系一方面的民族志学者的看似截然不同的观点进行对抗,来介绍这些问题。两者都对现代国家持怀疑态度,常常将“腐败”视为遵守正式法律的优越替代品。接着,文章考虑自由市场支持者和文化民族志学者如何面对所谓的“重大腐败”——涉及政治领导人和跨国公司。在这里,企业利益在其他情况下重视自由市场的价值,常常以地方文化实践作为进行贿赂的借口。相反,当地文化实践的学者则呼吁经济激励的占主导地位——即跨国公司的贪婪和利润动机——以谴责重大腐败。在面对这些奇特的交汇和概念逆转后,文章呈现作者自己的观点。称之为“民主合法性”方法。这一方法强调普遍的腐败如何破坏现代国家的能力、公平性和民主合法性。它用支付意愿的标准替代基于应得、需要、效率和其他价值的标准。该方法导致了一份建议的改革议程,与加强国家能力和问责制的目标一致。
苏珊·罗斯-阿克曼(周五)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