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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精神能力法案于2007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生效。该法案赋予缺乏决策能力人士(如痴呆症患者)法律上的自主权(消极和积极)。本文探讨该立法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痴呆症患者的社会公民身份,重点关注其在保护自由、促进自我决定和提供社会权利以促进自主性方面的有效性。特别地,作者考虑该法案在多大程度上将促进痴呆症患者的决策能力,特别是关于居住地(在家或在机构)的决策。此外,历史上痴呆症患者在机构照顾中的拘留(通常是非正式的)和该法案在促进其自由权利认可中的作用也得到了强调。然而,作者指出,根据该法案赋予的自由和自我决定的公民权利,特别是决定居住地的权利,实际上只是有限的权利,因为缺乏能力的人的意见可能会被其他人的决定推翻。此外,这些公民权利的落实受限于缺乏社会权利,特别是缺乏家庭和社区服务以避免入院。因此,尽管该立法促进了痴呆症患者的社会公民身份,但在促进其完全公民身份方面的能力有限。
杰拉尔丁·博伊尔(周四)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