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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垄断执法中,救济措施常常似乎被视为一种有些被忽视的关系,在发现违规行为的狂热 rush 中。本文认为,在 "规制2" 下,这种情况应该改变。如果反垄断案件无法真正结束违规行为及其影响,那么提起案件的价值将受到实质性损害。根据规制 1/2003,欧洲委员会(委员会)有权在发现违反《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01 或 102 条的情况下施加救济措施。第 7(1) 条规定:委员会可以通过决定要求有关企业及企业协会结束此类违规行为。为此,委员会可以对其施加任何与所犯违规行为相称且必要的行为或结构性救济措施,以有效结束违规行为。
Vanessa Turner(星期三)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