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国际法院关于气候变化的咨询意见是首次明确司法适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相应能力(“CBDR-RC”)原则。早期的CBDR-RC司法参与,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美洲人权法院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承认了该原则的相关性,但没有明确其操作性内容。国际法院有两种方式阐述这一原则。它将CBDR-RC描述为体现公平的分配职能,并将其与防止重大环境危害的习惯性尽职调查义务相联系。然而,通过将其与尽职调查联系起来,法院提出了差异化与尽职调查之间关系的问题,这种背景下存在着2011年ITLOS海底法庭咨询意见所标示和国际人权法最低核心原则所加强的稀释风险:差异化可能根据国家的能力和情况调整尽职调查的标准,但不能降低该标准到使基本义务失去其保护内容的程度。大会于2026年5月20日的后续决议呼吁各国根据CBDR-RC采取尽职调查行动,确认了这一解读的实际意义。由此形成了一个框架,通过它可以在不平等的国家之间进行气候相关争议的辩论和裁决,同时避免使差异化成为无所作为的借口。
Vinuales等(周二)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