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 Fraser & Another v Ashdown 2025 GRC 057 一案中,根西皇家法院考虑了手写便条是否构成设立人对其公司股份的立即有效的信托声明。法院认为手写便条有效,并裁定50%的股份按照维克多·阿什当根西信托的条款持有,尽管有与信托不符的后续行为和混乱的记录管理。该判决澄清了根西法院如何处理(i)三重确定性,(ii)使用“事实矩阵”构造非正式设立人语言,以及(iii)在声明识别基金但未指明比例时的分配。它重申,一旦建立信托,衡平法不会试图推翻有效赠与。
Lyne 等人(周二)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