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韩国民法第203条,财产占有者向正当所有者请求费用报销的权利通常仅在占有者缺乏合法权利——例如合同权——占有财产的情况下被认可,因此有义务遵守所有者的返还要求。如果在花费发生时,占有者基于合同关系持有合法占有权,他们可以依据适用的法律条款或原则向合同对方提出费用报销请求——但不能根据韩国民法第203条向所有者提出请求。因此,最高法院认为第203条是规范占有者与正当所有者之间费用报销的特别规定,优先于类似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这一立场也引发了关于第203条法律性质的广泛学术辩论。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在其2024年12月24日的最新裁决中(2020Da275744和2020Da275751,以下称为“判决”)认为,占有者可以在正当所有者根据民法第213条要求返还或占有者实际上将土地返还给正当所有者时,要求报销因土地上的收益支出。然而,如果正当所有者仅依据真实所有权的恢复寻求实施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而不要求返还占有,占有者的费用报销请求权尚未产生,除非占有者实际返还土地的占有。此外,在涉及占有者与正当所有者之间关系的案件中,判决认为——没有详细的理由——依据民法第741条提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不能被行使。然而,即使第203条被视为优于不当得利要求的规定,如果具体案件不满足第203条的要求,基于其不同要求检验不当得利请求的有效性将是更公平的解释——特别是在考虑到第203条的覆盖不完整性。鉴于对费用报销请求权的角色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讨论,现在是时候以前瞻性的视角审视它是否能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共存。
Sang Hun Kim(周二)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