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确认残疾人在法律上与其他人平等拥有能力,承认他们做出法律上重要决定的权利,并应当尊重这些决定。然而,有些个体可能需要支持来理解、做出和执行此类决定。本文批判性地审视瑞典的法定监护人如何解读和执行他们与智力残疾成人的角色。基于16个定性访谈,分析借助治理理论探讨权力如何在监护关系中运作。尽管监护在形式上被呈现为一种支持性措施,但日常实践常常将支持与控制融合,通过有条件的参与、财务监督和道德规范限制自主权。监护人经常通过对无能的假设和‘最佳利益’的解读来为这些限制辩护,将自己置于保护者和纪律者的双重角色。因此,监护可能作为行为治理,促进顺从而非自我决定。
卡琳·扬松(Karin Jansson)研究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