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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了在印度尼西亚亚齐的动态法律多元主义框架下,伊斯兰法庭与其他法庭之间的管辖权争夺。在亚齐的苏丹国时期,伊斯兰法与习俗法共存,有时几乎难以区分。荷兰的殖民存在加剧了伊斯兰法与习俗法之间的界限,荷兰政策往往支持习俗法机构和习俗法领袖。在独立后的印度尼西亚,殖民主义的法律多元主义遗产在一些修改下继续存在。虽然在1950年代,为了印度尼西亚的统一与司法完整,习俗法法律机构(peradilan desa)大部分被消除,但习俗法规范却被保留,并继续由国家民事法庭(pengadilan negeri)适用。某些特定的伊斯兰法律则由印度尼西亚的国家宗教法庭(pengadilan agama)应用,印度尼西亚发展了一个复杂的法律多元主义体系,使得多种法律子系统能够在一个单一主权国家的领域内运作。部分回应伊斯兰利益的挫折,1950年代在亚齐爆发了一场旨在从印度尼西亚独立的叛乱。为此,新秩序政权(1968–1998)以“团结与单一国家”为名,试图通过颁布法律来加强法律中心主义,实际上废除了该省伊斯兰宗教法庭的特殊地位。其后,在后新秩序时代,中央政府对亚齐允许更多法律多元主义的意愿似乎是朝政治和平进程迈出的初步步骤。中央政府认为,更大的地方对宗教、习俗和教育的权力将克服因暴力冲突而产生的问题。印度尼西亚的法律政策显著转变,纳入了“法律区分”原则,根据该原则,特定群体的公民适用某些特定法律。2004年12月造成严重损害的海啸为进一步实施伊斯兰法,包括伊斯兰法庭的实际权威,创造了强劲的动力。这导致了法庭,包括伊斯兰法庭,案件负担的增加,可能是国际救援努力引入了对深化现有亚齐法律多元主义配置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参与者。所有这些过程都涉及不同法律和法庭之间的争议,发生在复杂的制度背景中。为探讨这些问题,进行了对书面法律和实际实践的详细研究,并对个案进行了审查。动态法律多元主义的进程尚未结束,在实践中,亚齐的不同法律秩序继续进行其争夺。
Arskal Salim(周五)研究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