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考察了仲裁协议的不断发展的法律框架,背景是替代争议解决的扩展和最低限度法庭干预政策的巩固。本文证明,在采纳国际商事仲裁的模型标准后,法院的参与变得属于允许且有限的,而可仲裁性、公共政策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则成为决定性参数。论文分析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与保护性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排除对可仲裁性的影响对协议范围的影响,以及机构规则在指定可容许争议类别中的角色。文章论证了在起草条款(包括对裁决的追索权的放弃)时,考虑仲裁所在地法律与执行国法律的必要性,因为这些选择会影响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执行的时间表。结论概述了当事人合同自由与旨在维护仲裁程序稳定性的公共法干预之间的不断发展平衡。
德米特里·谢梅诺维奇·贝尔金(周五)研究了这个问题。